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9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 律師
吳茂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0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3、805、1609、1073、10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月14日執行羈押,至96年12月1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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