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532號抗告人甲○○
號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下稱相對人)前因鈺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晶公司)積欠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達新台幣(下同)4,437,035元,惟鈺晶公司全部董事、監察人均已辭職,為辦理繳款書之送達事項,故聲請選任鈺晶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96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選任抗告人為鈺晶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確定在案。惟選任管理人應以公司有急切需董事長及董事會處理之具體事項,因董事長及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有受損害之虞,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相對人主張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事由僅為鈺晶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顯然並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而應僅有鈺晶公司是否辦理解散登記及清算之問題。鈺晶公司自95年3月23日公司全部董事及監察人相繼辭職後,究竟有無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第1款所述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之解散事由,或公司法第10條命令解散、或公司法第11條裁定解散事由,均未見竹南稽徵所陳報,故其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實無理由。再者,鈺晶公司自95年3月起,已自行停業,不再營運,縱經選任臨時管理人,亦無法使公司起死回生,苗栗地院96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漏未審酌前開事由,為此聲請解任抗告人為鈺晶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公司不致因董事辭職、死亡或當然解任而造成業務停頓或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所由設,故其選任自應以公司之利益為考量。又基於企業自治原則,公司法在制度設計上將公司大體區分為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等機關,並分別以之為公司內部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執行業務機關及監督機關,至於臨時管理人則為法院依前開規定所選任之臨時業務執行機關及代表機關,非公司之常設機關,核先敍明。經查:㈠、苗栗地院於96年5月28日以96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選任抗告人為鈺晶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因抗告人逾期提起抗告,經苗栗地院於96年8月7日以裁定駁回抗告在案,審酌該裁定係以鈺晶公司全部董事辭職,公司已無法召集董事會行使職權、改選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抗告人原為公司董事,自公司設立登記之88年11月29日起至94年11月9日止均為公司之董事長,且為全部股東中持股及投資額最多者,對於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應甚為瞭解,且最具利害關係,故選任抗告人為鈺晶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情,有苗栗地院96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影本一份在原法院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0、11頁)。㈡、鈺晶公司之董事既均已辭職,對內已無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亦無代表公司之董事長,致公司無法正常營運,公司股東及與該公司交易之第三人權益均受損。又鈺晶公司除積欠竹南稽徵處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外,迄至96年9月11日止,尚有鈺晶公司之債權人聲請對鈺晶公司強制執行事件合計37件等情,亦有苗栗地院民事查詢單一份在原法院卷可參(見原法院卷第26-30頁),在前開稅捐徵收案件及法院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中,鈺晶公司既分別為受處分人及執行債務人,自有賴公司之代表人代為收受送達文件,且於程序中主張權利,以免程序延宕,致有害於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及公司業務之進行,是本件鈺晶公司確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㈢、按臨時管理人為法院選任之臨時業務執行機關及代表機關,並非公司之常設機關,已如前述。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攸關公司正常營運,且屬公司董事會職權之一,臨時管理人得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即得依公司法有關規定召集股東會,重新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使公司回復正常營運,是本件抗告人擔任臨時管理人之要務,即為召開股東會,重新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使公司產生新任業務執行機關及代表機關,迄公司得正常運作時,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原因始告消滅,臨時管理人之職務才得解除。本件抗告人甫經苗栗地院選任為臨時管理人,尚未履行其職務,亦核無得解除選任之原因,是抗告人聲請解除其臨時管理人之職務,實屬無據。㈣、另抗告人雖主張鈺晶公司已停業,應僅有辦理解散登記、清算等問題等語。惟查,鈺晶公司尚未為解散登記,亦未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有公司資料查詢單在原法院卷可憑(見原法院卷第16-18頁),難認該公司已具法定解散事由。況鈺晶公司前董事長 江世仁 在苗栗地院96年度司字第2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調查中亦到庭陳稱:原想將公司註銷登記,惟開臨時股東會人數不足等語,足認鈺晶公司之股東會亦尚未為解散之決議。是鈺晶公司既未解散,該公司仍有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解除其臨時管理人之職務,亦無理由,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83條新增之理由,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之情況下,為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始增訂之,揆諸其法條之旨趣,既定為臨時管理人,自係指該法人有急切需要董事親自處理之具體事項,因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董事職權之必要,否則依正常程序選任或解任董事或依開規定互推代理人即可,合先敍明。本件相對人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僅在代表鈺晶公司收受送達催繳函,自難認鈺晶公司之業務有受停頓因而受有損害之虞,而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情形存在,相對人之聲請係為其自身利益而為,並非鈺晶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其聲請自屬無據。況鈺晶公司自95年3月23日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相繼辭職後,公司目前已無任何資產,其營運已陷於困頓,事實上已停業一年多,失去營利法人之社會功能,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理由,自無選任臨時管理人或臨時董事以維持其業務運作之必要。另參酌鈺晶公司前董事長江世仁在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中陳稱:原想將公司註銷登記,惟開臨時股東會人數不足等語,益證鈺晶公司已處停業狀況,並無營務運作中輟之虞,亦無任何業務管理中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相對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與前揭規定不合,其聲請無理由,原法院仍以抗告人有擔任鈺晶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應立即召股東會,重新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使公司產生新任業務執行機關及代表機關,本件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原因始告消滅,臨時管理人始得解除為由,駁回抗告人解除臨時管理人之聲請,而無視選任抗告人為臨時管理人,重新選董事及監察人,亦無法繼續維持公司之正常營運,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範目的係為繼續維持公司之正常營運未合,原法院裁定自非適法。再鈺晶公司總股份數為21,804,000股,其公司除董事 江士仁 、抗告人、 林宏雄 及監察人 洪森騰 持有股份外,尚有英屬維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京公司)等股東,維京公司股東有股數755,000股,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在3.46%以上,其已繼續持有一年以上,自可依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以選任董事,亦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原法院以抗告人有擔任臨時管理人之原因,而無得以解任之情事,即有未合,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公司法第208條之1係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之新增訂條文,其立法理由為:「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此條準則應是最低標準,其權限在公司通常事務,非屬公司通常事務應經主管機關事前許可,此外,臨時管理人之權利義務應同董事(見元照出版社出版、 賴源河 等人合著之「新修正公司法解析」第281頁),是臨時管理人是否應解任自應參考解任董事之相關規定即公司法第200條「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之規定,以其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由為其解任原因。經查,本件抗告人業經苗栗地院以96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選任為臨時管理人確定,是抗告人上開抗告意旨關於論述鈺晶公司是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部分,自非本件所得審究,先予敍明。至抗告人被選任為臨時管理人後,有何解任事由部分,則未見抗告人具體指陳,自難僅因抗告人認鈺晶公司已停業,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即認有前述解任臨時管理人之事由。原法院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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