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右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一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上揭緩刑前另違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六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二年五月一日確定,而於上揭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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