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秘密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秘密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4日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妨害秘密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9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421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