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九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聲請人誤載為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日止),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六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