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業務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業務侵占│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1年11月間某日至92年9月間│92年8月某日至同年10月間某│││某日│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案號│度偵緝字第305號│度偵緝字第305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4號│96年度訴第114號││事實審├───┼─────────────┼─────────────┤││判決日│96年3月26日│96年3月26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4號│96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判決確│96年4月26日│96年4月2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15日│├───────┼─────────────┼─────────────┤│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41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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