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⒈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6日至95年10月18│95年8月16日至95年10月18│││日│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443、1660號│年度毒偵字第1443、1660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4號│96年度訴字第84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84號│96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判決│96年5月3日│96年5月3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15日│├──────┼────────────┼────────────┤│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35│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35│││號│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