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
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拘役50日│有期徒刑1年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9月16日│94年6月7日起至同年10月28││││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署94年度速字第│苗栗地檢署94年度毒偵字第││案號│3669號│1006號及移送併案94年度毒││││偵字第1179號、95年度毒偵││││字第8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233│├───┬───┼────────────┼────────────┤││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2752號│94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日│94年10月17日│95年3月28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2752號│94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判決確│94年11月15日│95年4月2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2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1243│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36│││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