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著作權法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間犯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28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203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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