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四四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勝一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準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