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於「得易科罰金」下補載「,按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二)關於易科罰金等事項法律有變更時,均適用裁判時之新法,」。於理由據上論結欄內附加法條部分補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既有易科罰金之諭知,且於理由欄亦有表明係因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後,始於宣判時適用新法,其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適用易科罰金之新修正之規定及法條依據即有加以述明之必要,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