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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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囑託拘提函、復函等件附卷可稽,而具保人亦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同年月二十日偕同被告到庭,惟屆期均未偕同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二件暨雙掛號退回信封一件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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