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更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文雄 相對人美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二0八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九五四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二0八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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