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冠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昌億指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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