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禮謙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志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志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明張司政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而為謝禮謙之法定代理人。如屬誤列,請併更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