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桂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具保人 劉桂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桂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桂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
0年10月6日,經偵查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並由具保人劉桂金繳納現金5萬元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10日雄檢瑞惟101助340字第19733號函暨所檢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函、同局岡山分局函,及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影本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然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101年5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送達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因之,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