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調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尤天賜
代 理 人  張瓊文 律師
相 對 人  袁世祥
特別代理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楊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袁世祥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選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於本院
民國九十九年度潮簡調字第一七五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時,為相對
人袁世祥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於本院99年度潮簡調字第175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進行之際,其中共有人 袁戴色 已死亡,
其應有部分由配偶即相對人袁世祥繼承,惟袁世祥因年老失
智,無法自行處理自己之事務,為免對相對人上開訴訟事件
久延而受有損害,故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99年度潮簡調字第175號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中
,共有人即相對人之配偶袁戴色已死亡,就訟爭土地應有部
分應由繼承人即相對人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
、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又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生
,其因妻病故,單身無依又罹患老年失智症,年老體衰,生
活起居需人照料,於99年8月29日經屏東縣榮民服務處轉介
至屏東榮譽國民之家,並由該榮民之家進行失能養護,有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99年11月
5日屏家輔字第0990004223號函及所附龍泉榮民醫院診斷證
明書、屏東榮家心身科轉介榮(總)院門診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依相對人目前身心狀態,已達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且欠
缺陳述能力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堪認相對人無獨
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能力,為無訴訟能力人,且相對人未
受監護宣告,無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
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為榮民,
其配偶已死亡,又無其他親屬,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會屬機構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規定,為維護
榮民權益,落實服務照顧工作,確保榮民財產安全之需要,
對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亦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監護
順位之榮民(眷),得由各會屬機構代為保管財物,而相對
人現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設置安養機構屏
東榮譽國民之家安養中,故本院認由上開安養機構擔任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