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0號
原 告 利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盛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1,376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