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偽證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I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一││板│8│台│││最│││││造│期年││橋│0│灣│上3││高│台3││8││文│徒六│1│地│偵5│高│1│9│法│7││執1││書│刑月││檢│2│院│訴8││院│上7││4│││││署│1││2│││7│││├──┼───┼────┼──┼─────┼─┼───┼────┼─┼───┼────┼───┤│著│有五︵││台│3│台│││台│││││作│期月已│65│中│9│中│上8││中│上8││3││權│徒執│至│地│偵1│高│1││高│1││執7││法│刑畢││檢│9│分│易3││分│易3││9│││︶││署│1│院│2││院│2││6│├──┼───┼────┼──┼─────┼─┼───┼────┼─┼───┼────┼───┤│偽│有三││台││台│││台││││││期月││中│4│中│上8││中│上8││8││證│徒││地│偵2│高│更0│93│高│更0│9│執2│││刑││檢│9│分│㈠1││分│㈠1││7│││││署││院│││院│││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