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陳淑惠
原 告 陳淑真
原 告 黃天龍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梅芬 等人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起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
二、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提出 陳素霞 、 陳益鐐 、 吳文燦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查報上開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四、依上開戶籍資料重新提出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起訴狀,並依
全體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之裁
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