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陳淑惠
原   告  陳淑真
原   告  黃天龍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梅芬 等人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起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
二、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提出 陳素霞陳益鐐吳文燦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查報上開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四、依上開戶籍資料重新提出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起訴狀,並依
  全體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之裁
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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