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 陳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秀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瓊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