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林語禎 即 林秀英
林怡君 王靖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文 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4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