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李超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琴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1,000元(即被告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504號強制執行事件主張優先購買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9020分之20535之拍定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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