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鈺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68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龔鈺棨前曾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68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於104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又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之「雙C交疊」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乃為仿冒品,有卷附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3張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耳環1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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