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徐國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汶蒨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巷○○號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而依其所提出本院民國103年12月24日南院崑103司執明字第30777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記載,上開土地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000元,則原告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098,0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自權利移轉生效日起至拆除完成日止之補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