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 翁聖詔 被告海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保進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及建物,乃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買賣價款為55,3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8,640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487,7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