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帳冊壹本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宗傑因涉犯賭博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緝字第889號及103年度偵字第33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惟該案中扣案之帳冊1本,係被告所有供本案記載賭博帳目所用,有卷附之訊問筆錄1份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宗傑所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緝字第889號、103年度偵字第33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帳冊1本,係被告王宗傑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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