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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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359號
原 告 周明毅
被 告 常凱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其中新臺幣柒佰陸拾元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5千元,及
如附表所示各票款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訴外人鼎昆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
稱鼎昆公司)所簽發、經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付款人彰化
銀行雙園分行,面額共18萬5千元之支票3紙,詎於附表所
示之提示日為提示,均遭退票,爰依票據關係,訴請判命被
告給付票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三、法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執有鼎昆公司簽發經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支票,經
其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張
為證,被告就此部分復未表示爭執,首應堪信真實。
㈡關於原告對附表編號1支票所為請求:
被告未到庭,所提書狀僅稱尚有糾葛,然未附具體理由,無
從認有消滅或妨礙請求之事由存在,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
號1支票之票款及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44條、第
29條第1項、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關於原告對附表編號2、3支票所為請求:
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發票
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執票人
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
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
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亦分
別規定甚明。次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就其提出之證據資料
,得據以為有利或不利於他造或共同訴訟人事實之認定者,
依證據共通原則,該證據於兩造間或共同訴訟人間,法院均
得共同採酌,作為判決資料之基礎。此項原則側重於法院援
用當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時,不受是否對該當事人有利及他
造曾否引用該證據之限制,並得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在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之前提下,依自由心證判
斷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7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附表編號2、3之支票均未記載發票地,是依票據法
第125條第3項規定應以發票人鼎昆公司之營業所(即臺北
市○○區○○路0段000○0號1樓,詳卷付之公司登記資
料查詢)為發票地,又此兩張支票之付款地均為彰化銀行雙
園分行(地址為:臺北市○○區○○路○○○號),是此兩張
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均位於臺北市內,依前揭規定被告至
遲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對發票人以外之
前手即尚失追索權。但查,此兩張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為103
年12月26日與同年月30日,且原告均至104年1月27日始為
付款之提示,此觀卷附該兩張支票影本上所蓋付款銀行戳章
及其退票理由單所載即明,足徵原告並未於法定提示期限內
提示此兩張支票。被告所提書狀稱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雖
未附具體事證,惟基於證據共通原則,原告前所提出附表編
號2、3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足證明原告對此兩張支票
有逾期提示之情形,自得採酌作為判決資料之基礎,是原告
對此兩張支票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被告)已喪失追索權之
情形應堪認定。故爾,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附表編號2、3支
票之票款及利息,非屬有據,不能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之票款及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該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990元(第一審裁
判費),其中760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結論: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藍琪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原告主張之│票號│備註│
││(新臺幣)│(民國)│(民國)│利息起算日│││
│││││(民國)│││
├──┼─────┼─────┼─────┼─────┼─────┼────┤
│1│70,000│103.12.23│103.12.23│103.12.24│KN0000000││
├──┼─────┼─────┼─────┼─────┼─────┼────┤
│2│65,000│103.12.26│104.01.27│104.01.27│KN0000000│逾期提示│
├──┼─────┼─────┼─────┼─────┼─────┼────┤
│3│50,000│103.12.30│104.01.27│104.01.27│KN0000000│逾期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