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6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6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林家煌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618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5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曾惠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
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陸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馬秀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