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两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