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7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蔡承
鍾富丞
被 告 陳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