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昌彥吳崇樂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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