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處罰人 林宗宜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板
秩字第16號裁定裁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宜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林宗宜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處分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處
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
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查被處罰人應繳
納之罰鍰為2,000元,罰鍰總額折算後逾2日不滿3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3項,裁定如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