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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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 李政鋒
邱千瑜 李幸助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黃華齡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告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被告 李芳美
李紹煥 劉酉生 李晃宏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黃琪雅 律師複代理人 高馨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 李政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李政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