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鍾承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宏芳 間返還權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調解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