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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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宗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建良
黃資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490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107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9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490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經交由郵政機關向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陳世宗之住所地送達,上訴人於民國107年7月4日收受,而為合法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是上訴人對上開判決如有不服,依法應於10日內提起上訴。又上訴人之住所地位於彰化縣員林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無須加計在途期間,是以上訴人依法至遲應於107年7月16日之前提起上訴(7月14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
2條,以7月16日代之)。惟上訴人等遲至107年8月8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可證,故上訴人之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