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余忠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