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邱鳳蘭 被告 粘清熙 被告冠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1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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