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司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司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司調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碧燕 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依保險契約給付解約金聲請本件之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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