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 謝仲倫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被告 詹嬿臻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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