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 劉阿華 法定代理人 劉康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康文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里○○鄰○○路○段○○○巷○號房屋106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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