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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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7號
原   告  游吾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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