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麒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慶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林宗翰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雅君 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伍佰零
貳元,應徵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