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40號
原 告 陳漢忠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蔡瑞昌
複代理人 林英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16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40號
原 告 陳漢忠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蔡瑞昌
複代理人 林英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16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