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67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