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戊○○
之1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丙○○乙○○之繼
甲○○乙○○之繼
號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乙○○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甲○○、丁○○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於民國97年9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甲○○、丁○○等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今繼承人丙○○、甲○○、丁○○等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命渠等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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