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郁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109年度速偵字第299號),嗣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110年度撤緩字第147號)續行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速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郁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郁閔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9年3月3日13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鳳鼻隧道附近之某檳榔攤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前往湖口工業區工作。嗣於同日13時1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時,因駕車時抽菸為警攔查,並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經警供水予其漱口後,於同日0時1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王郁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新竹地檢署109年度速偵字第299號卷【下稱速偵卷】第9頁至第10頁、第28頁至其背面)。

㈡警員 吳博育 於109年3月3日出具之職務告1份(見速卷第8頁)。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8年11月8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見速偵卷第18頁、第19頁、第17頁)。

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見速卷第19頁)。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1份(見速偵卷第15頁,本院卷第13頁)。

㈥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查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前揭車輛上路欲前往工作,嗣行經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時,因駕車時抽菸而為警攔查,並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經警供水予其漱口後,於同日0時1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是以,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因一時輕忽,仍於飲用保力達藥酒後,駕駛前揭車輛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上,尤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8毫克之程度,其行為自已生相當之危險,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生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應嚴正地予以非難,惟考量被告自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本案幸未肇生交通事故,其犯罪情節尚非屬最嚴重之情形,另特別考量被告於本案前受緩起訴處分時,業已依檢察官之命令支付公庫新臺幣7萬5,000元,兼衡被告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二、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見速偵卷第9頁,本院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