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龍富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
契約有所請求者、或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於民國92年2月
7日之立法理由闡明:「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
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又「債
務人與第三人通謀移轉其財產,其目的雖在使債權無法實現
,而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但將自己之財產予以處分,原
可自由為之,究難謂係故意不法侵害債權人之權利,而構成
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裁判意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呂龍富積欠聲請人現金卡債務
。經查調相對人呂龍富資料,發見其將名下桃園市○○區○
○段○○○○○號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郭若平 ,致聲請人
無從聲請強制執行,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主張相對人呂龍富向其申請
現金卡信用貸款,詎料逾期未為清償,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
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之範疇。次查,相對人呂龍富雖
係將系爭不動產予以處分,為其本可自由為之,依上揭裁判
意旨,僅可能成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無成立侵權行為之餘
地,尚難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是以聲請人聲請
本件調解,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顯無成立
調解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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