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翰選任辯護人余西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妨害性自主罪嫌重大,又被告於案發前4個月因涉犯第227條第4項準強制猥褻罪,並遭本院有罪判決在案,被告一再涉犯同類型犯罪,顯有反覆實施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3年
9月26日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本案業已審結,經本院於
103年12月15日訊問被告後,衡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被告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在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審酌被告之犯案情節對於社會治安侵害之嚴重性,加之本案目前僅經一審判決,自須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因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即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林米慧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