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5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587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羅 呂美珍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意旨另略以: 羅呂美珍 為債務人,惟依聲請人所附債權證物,羅呂美珍非支票發票人,其聲請意旨顯與所附證物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淑惠